2023年7月14日下午,由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主办的、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实施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学院会议室举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黄惠康(线上),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执行院长陈利强教授,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兰立宏教授及中国“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创新团队成员共同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由陈利强教授主持。
会议开始,陈利强院长及与会教师对黄惠康大使应邀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黄惠康大使作题为《新征程上国际法学人的责任担当》的主旨报告。他指出《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对外关系立法的里程碑,并从应运而生、扛鼎之作、系统集成、守正创新、善治良法等五大关键词,帮助大家完整准确理解和解读了《对外关系法》。最后,黄大使对国际法学人寄予殷切期望,又指明新征程上的责任担当。
随后,进入分主题报告环节。兰立宏教授和龚中航讲师从外交政策角度分别进行了汇报交流。兰立宏教授以《以<对外关系法>为统领 完善“一带一路”安全涉外法治体系》为题,从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健全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的视角,论述了《对外关系法》对“一带一路”安全涉外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并在分析“一带一路”安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一带一路”安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议。
龚中航讲师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治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为题,他指出《对外关系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涉外法律,就对外关系各领域工作作出根本性、原则性规定,同时为其他涉外法律提供授权、指引和衔接。以《对外关系法》为指引,除了物质性公共产品,中国更加注重为全球提供非物质性公共产品。他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刻凝聚了中国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智慧和结晶,理应成为一个非物质性国际公共产品并走向世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社会治理经验。
金梦讲师和陈豪讲师从国内法角度分别进行了汇报交流。金梦讲师以《<对外关系法>视角下的自贸区法治路径建构》为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对外关系法》视角下的自贸区法治路径建构。她首先阐述了《对外关系法》制定的价值和意义;然后从《对外关系法》相应条文入手,指出了《对外关系法》与自贸区(港)法治建设的逻辑关系;最后提出了《对外关系法》对自贸区(港)法治路径建构的地位和作用。
陈豪讲师以《<对外关系法>与<反外国制裁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衔接适用研究》为题,提出《对外关系法》构成了《反外国制裁法》的基本面和一般法。《对外关系法》与《反外国制裁法》需要有机衔接,形成错落有致的知识产权反制裁体系,才能让反制裁措施真正有效落地。
汪珍讲师、夏菡讲师、谭艳讲师从国际法角度分别进行汇报交流。汪珍讲师以《对外关系法实施与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为题,指出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是全球治理探索的新发展,我国理应发挥符合自身地位的作用和影响力。《对外关系法》的实施不仅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健康、安全、合作的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做出了理念、原则、方向等方面的顶层设计,而且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我国法治国际话语权,对接世行评估高标准新规则的重要体现。
夏菡讲师以《关于<对外关系法>中对外关系制度的几点思考》为题,从《对外关系法》相应条文入手,分析了对外关系立法对于我国对外关系制度的完善,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缔结与参加、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的执行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谭艳讲师以《<对外关系法>生效背景下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为题,整理了《对外关系法》中涉及国际法的相关条文,并简要说明了国家通过《对外关系法》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秩序等关键领域的国际法宗旨、原则、规则的维护和坚持。
陈利强教授则从涉外法角度作题为《中国自主涉外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论》的发言。他指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论”这一重大战略课题,本质上关涉中国特色法学建构主义命题或中国特色建构主义法学命题,同时指出中国自主涉外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本质上是涉外法学交叉学科建构问题。立足中国入世以来不同阶段的国家战略需求,以中国自主涉外经贸法治建构主义实践为考察对象,他深入阐释了涉外法治知识生产的关键领域,最后提出要以《对外关系法》为根本法,加快推进中国涉外法学交叉学科建构。
最后,陈利强院长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他高度评价了各位教师的学术进展及成效,并表示此次研讨会的最大价值是在《对外关系法》实施的背景下,帮助青年教师看清自己在学术征程上的过往、当下和未来。他同时要求青年教师牢记黄惠康大使的谆谆教诲,努力做到高站位做学问、接地气搞科研。
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获得大家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