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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在第四届之江立法论坛暨“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

发布者:  时间:2020-09-30 12:32:38  浏览: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立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2020年9月12日)


(作为)第一个发言人,特别紧张,因为在座的龙卫球教授等是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大家”,他们关于这个论题很有研究,我是班门弄斧。

考虑到这次会议主体是数字经济的立法保障,我谈四个问题,有一些观点对应《浙江省促进数字经济条例》,可能讲的不一定合适,请政府和人大的同志谅解,会议只是一个交流。

第一,数字经济的学理性定位。关于数字经济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怎么样看待数字经济。我认为浙江省数字经济条例上的定位基本上是按照数字经济一般的文件性的、政策性的表述。我想补充一点,就是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因为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大体上先是原始经济,后来到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时代。江泽民同志在本世纪初强调中国社会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我们今天讲的数字经济、智能科技还有大家通常讲信息经济,总体还属于知识经济的范畴。但是,数字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新的阶段性特征,所以我觉得用“新的经济形态”的表述和表征数字经济是科学的,同时也更具有时代性,体现了知识经济新的阶段性。

数字经济也是经济运行的一种模式,它不光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且也是一种经济运行的模式,它就是生产要素和各种资源数字化、智能化、市场化运行的一种经济模式和机制。所以,我们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势必要从经济形态和运行模式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条例的学理定位强调了新经济形态,但是对于数字化、智能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强调的不够。

第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觉得重心有三个,或者说是四个方面,3+1。一个就是数字经济建设,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里面讲的还是比较充分的,这里面既包括了基础建设、平台建设,通过数字经济的基础平台建设,使数字经济安全、集成、高效地运行。第二,数字经济治理。经济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社会治理、经济治理、生态、文化各个方面的治理。经济治理当中目前数字经济的治理又是一个崭新的治理领域,也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治理任务。怎么样实现数字经济治理,我看条例里面也做了一些论述。条例里面讲数字化的治理,我觉得可能还是要突出数字经济治理,这不单单是一种数字化的治理,还要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些原理运用到当中,比如说多元共治、良法善治等等,不单单是一个数字化的治理方式来对待数字经济,而是要充分运用治理的理念、理论和方法来治理。第三,就是数字经济创新。因为数字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性的经济。而且随着数字科技、智能科技日新月异,数字经济的发展无论是自身的动力,还是外部的竞争力,外部的压力,都使得它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发展。这样才能够体现数字经济的创新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里面最核心的是算法革命,因为算法决定了治理的格局,治理的格局又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所以算法的科学、算法的革命以及对算法规则的合法性审查都是非常重要的。第四,就是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我个人认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三个方面缺了任何一个方面,数字经济都不能够做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正像刚才致辞的时候,有的领导也讲到了,比如说数字政府,政府的行政权力运行没有数字化,或者政府的运行当中缺乏数字科技的理念,经济上的管理、经济上的治理可能就不那么科学了。再如,如果数字社会化程度较低或者有很多“科盲”和“数字边缘人”不会使用数字科技,数字经济的社会基础就不那么坚实。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数字经济运行制度。我们现在讲数字经济建设,还是讲数字经济治理,终极来讲归结为数字经济制度。我们现在搞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建设。我想如果按照党提出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些理论,是不是可以这样来表述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数字经济运行的制度体系,就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里面,是不是应当使用适当的语言把党的领导体现进来。因为现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全部过程,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则问题。包括全面依法治国,总书记讲了十个坚持,首要的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数字经济,可能也要考虑将这方面表述体现进去。

再一个政府主导,我看得出这是政府部门起草、省政府通过的条例,政府主导甚至政府管理强调的的比较充分甚至有点过。接下来的问题,市场主体,这个条例最薄弱的就是对市场主体规定和支持不够,以市场为主体,以企业为中心,这方面强调不够,应当加强。

再一个科技支撑,因为数字经济依赖于科技支撑,当然核心是数字科技、智能科技,但不限于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数字的科技支撑也包含了科学的理性的支撑,这样就有对数字经济规律的认识,对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研判,这都属于科学支撑的范畴。所以科技支撑不单单是一种技术层面的,包括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再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治保障,包括引领、规制和保障三个方面,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好的话,可以保障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第四,最后,我想讲的是数字经济发展当中的重要的辨证关系。这是促进条例不可回避的,必须作出科学理性又合宪合法的规范。一是安全与发展关系,无论是讲数字经济还是数字治理,或者网络问题,总书记提出的核心命题是:安全和发展。发展是目的,是目标;安全是基石,是保障,是前提。我觉得在数字经济发展当中,促进条例应高度重视和特别强调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数字经济有巨大的风险,如果安全的基石不牢,很可能发生经济崩溃。数字经济是以网络为支撑的,别的国家一断网整个数字经济就崩溃了,整个数字经济崩溃,整个经济体系就崩溃了,所以怎么样确保数字经济安全,建立一种区域性的、全国性的防火墙,从区域性的角度来讲,浙江的数字经济的防火墙是什么?即使别的国家断网了,即使全国出现了巨大风险,我浙江省的数字经济不会崩溃。我觉得这个现在看来不是没有现实性的问题了。

二是科技与人的关系,这是数字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我认为,科技始终是手段,人始终是目的。科技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上,必须以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它最根本的价值基础。把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约束和规制科技运行的基本原则。最近大家知道,也讨论比较多,就是外卖骑手的风险,交通部门讲死亡率最高的是外卖骑手。外卖为什么导致死亡率这么高呢,就是外卖的一些企业用一种过于精准的算法,计算从某处到某处的距离,摩托车大概是多长时间,它给你算的非常精准。但骑手在送货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刮风、下雨、交通事故,这样骑手们必须冒着风险做到在算法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客户那里,这样风险就增加了,不可预测的因素在算法里面得不到充分体现,这样一种风险就是没有以人为本。再有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造成大规模的失业和半失业,对失业群体、半失业群体他们的民生问题、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办。有这些问题,就不能只看数字经济本身,要把数字经济放在数字社会当中,强调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有大量的数据表明,随着数字经济、数字科技的运用,无论是在实体的企业,还是在网络领域,都造成了《资本论》里面讲到的人被机器排斥现象。人被智能科技所排斥而得不到救济,我们发展数字经济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总书记特别强调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这在条例里面还要加强。这个是对数字经济企业产业的一种价值导向。

三是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问题。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本质上一定要最大化其价值,一定要做到价值的最大化。由此,共享就是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所以我们鼓励信息的采集、信息的流通、数据的运用、数据的共享。另一方面,数据的保护也非常重要。刚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杨主任也讲了,全国人大在立法里面对公民信息、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包括这次民法典也前瞻性的提出了信息保护的问题。虽然信息、数据还没有明确上升为权利范畴,实际上通过法律的表述已经被确认为带有权利属性的。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怎么样来保护信息和数据,公民的个人信息、企业的数据等等。我觉得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像透明的原则,主体同意的原则,无害的原则,程序合法的原则,这些可能都要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现在条例里面我觉得第20条、21条的规定,可能要适当做一些修改。把国家立法当中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数据规范移植到经济领域、商业领域,是不适当的。因为数据安全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是政治范畴、国家范畴的规定,它处理公民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挪用到经济立法域和营商领域的。比如说,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可以对公民的信息采取一种具有特权性质的采集和汇总,但是作为商业企业、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有没有这样一种特权?像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那样去采集和使用、去汇总和流转公民的信息就不行了,所以我觉得条例对此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是自治和法治的关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有法治来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行业自治、企业自律,强调公序良俗,以此来形成经济伦理和经济法治。我们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要提高法治的权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的环境,也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

以上非常不成熟的看法,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浙江立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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