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

热点资讯 Headlines

首页 Home > 正文

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发布者:  时间:2020-09-27 09:12:25  浏览:

9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该《指导意见》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今天发布。杨万明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出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和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作出新部署。

 

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类安全和全球经济发展敲响警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度萎缩。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和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多次强调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最新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明确了目标要求。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第一,体现服务国家战略的大局意识,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国家战略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到哪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主动融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找准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推动实现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量不断增加,国际司法交流更加频繁。《指导意见》适应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对涉外商事海事、行政、知识产权、跨境破产、金融、执行等涉外审判重点领域,以及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第三,聚焦重点涉外审判前沿问题,为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指导意见》贯穿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提出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裁判标准等多项举措,以全方位便捷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

 

二、《指 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六个部分十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认识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使命任务。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应对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为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第二,把握“三个核心要素”,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把握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三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妥善解决好涉外司法管辖冲突问题。

 

第三,加强“四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为应对后疫情时代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的的挑战,《指导意见》提出,一要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推动形成和完善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二要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优势,妥善审理跨境贸易、投资、航运等领域以及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外资稳外贸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三要推动涉外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提升涉外审判和涉外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四要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聚焦“三个领域”,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领域,强调支持政府“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提供司法保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加大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境审判执行领域,强调妥善处理三类跨境案件,即跨境破产、跨境金融和跨境执行案件,完善跨境纠纷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

 

第五,立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打击跨国跨地区侵犯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第六,突出“三个强调”,全方位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一是强调积极参与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及时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二是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家和地区最高法院在信息化、司法改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三是强调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外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三、《指导意见》的创新亮点

 

《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总结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国家对外开放事业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司法文件,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第一,注重统一协调,进一步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体系。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外商投资法》等涉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以及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海南全面改革开放、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指导意见》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保持一致的同时,从更高层面加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对外开放重大决策、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的司法政策文件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体系。

 

第二,优化法治环境,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采取积极举措,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一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提升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二是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仲裁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国内商事海事法律的修法进程,积极参与融资贸易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四是多语言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

 

第三,回应现实需求,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今年以来,全球疫情蔓延对外资外贸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指导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推动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鼓励并尊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二是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三是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第四,支持地方创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一是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二是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三是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港澳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解决;四是支持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五是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    Add.: 299 Liuhe Rd. Xihu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电话&传真/Tel&Fax:0571-88213035     邮箱/E-mail: ydyl@zisu.edu.cnstudy@zisu.edu.cn; hqxy@zisu.edu.cn.

© 浙江外国语学院 “一带一路”学院、华侨学院、国际学院 版权所有20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