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开放才能进步”,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既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经验,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主线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成为了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化的基本立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保障对外开放的司法职能,先后出台了多份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是立足新情况、统合各方面、明确大方向的制度创新,开启了司法保障对外开放的新里程。
一、立足新情况,把握大变局时代全球化的新风向
当前我们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见证着一次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正经历着一场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深度调整。尤其是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更令国际局势日趋复杂,新情况和新挑战的频现必将促使全球治理理念产生新的转向。此次《指导意见》恰是基于全球治理的新情况,立足我国对外开放大局,重申了中国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立场。
一方面,《指导意见》突出了全球化的新内涵和新变化,强调了司法对国际规则体系发展的影响。《指导意见》开篇便指出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已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必然趋势,而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建设更是变革的应然方向。不同于以往全球化以商品和要素流动为核心,新一轮的全球化更加关注规则和制度的重塑。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双向互动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构建明确且富有吸引力的国内规则更会提升其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因此,《指导意见》为保障我国对外开放提出的司法规则,既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也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影响国际规则体系的形塑。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根植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突出了全球治理中私主体的价值功能。不同于以往全球化过程中的国家主导性,近年来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私主体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立足于人类整体发展,也关注人类个体幸福,洋溢着人本主义的色彩。《指导意见》高度突出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强调平等原则,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贯彻国民待遇以保障私主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管辖、法律适用、纠纷解决方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从而发挥私主体的自主性。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有效总结,其通过对各方面工作的统合增强了司法保障对外开放的系统性。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各方面的建设都承担着重要任务,而此次《指导意见》更是紧紧围绕相关国家战略展开设计,进一步突出了司法保障对外开放的基本立场,并在对外开放的不同领域全面强化了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
首先,《指导意见》以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抓手,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贸易与投资是加强对外开放并融入全球化的核心领域,其更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指导意见》以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的建设为目标,在坚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涉外审判的一贯立场上,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参与国际条约制定和规则构建的重要性,更明确了扩大中国法影响力的目标。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聚焦涉外审判实际工作,在继续发挥审判服务和保障跨境贸易专业优势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涉外审判与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融合,从而继续发挥我国涉外审判工作的制度特色和智慧法院建设的长板优势。在增强涉外审判能力的同时,《指导意见》也突出强调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既规划了“一站式”纠纷解决的总体布局,也体现了对地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支持,激发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活力。
其次,《指导意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增强对外开放各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标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优化本国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显著提升,其中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指导意见》更是继续将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作为保障对外开放的工作主线,突出强调了在行政审判、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破产和金融审判等领域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既明确了司法保障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为各级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出了指引,又将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作为司法保障对外开放的动态化目标,力图实现司法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化与持续性。
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我们更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合作共赢理念,相互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坚定不移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随着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也正在逐步提升,司法机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提升也将深刻影响一国的发展。因而,此次《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司法在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治理中的基本方向,并突出强调了司法在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和深化交流、扩大影响等方面的重要性。
其一,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坚决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不变的立场。司法作为化解纠纷并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线,既关系到国内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对外利益的有效维护。对外而言,《指导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国内形势和风险挑战,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尤其在涉外司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对内而言,《指导意见》强调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重点打击在投资、贸易、金融、电信网络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尤其是在网络安全保障上,更突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其二,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离不开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视和国际司法交流的深化。在提升中国司法影响力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在司法协助中对现有规则的充分利用,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民商事判决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开放与包容,尤其在互惠关系的认定上凸显出司法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倡导在加强国际司法交流方面体制机制的构建和人才队伍的培养。强调了人民法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法院之间交流平台的构建,在合作交流中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外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人才既关系到涉外审判水平的提高,更关系到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发展。而这也为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更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的合作提供了契机。
总之,《指导意见》的出台准确认识到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使命任务。其立足新情况,反映了大变局时代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挑战;统合各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明确大方向,更树立了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的目标,从而为全球治理法治化提供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作者: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